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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09:00
为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作用,建立贫困家庭大病慈善救助制度,缓解贫困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难以承担的困难。根据《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孝感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及对象
(一)救助范围。孝感城区和市直“三区”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县(市)区的特殊困难对象每年可选择1至2个病种救助。
(二)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农村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4.慈善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性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重症癌症、恶性肿瘤;
4.经当地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城乡常住居(村)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救助的当事人需填写《孝感市慈善大病救助申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贫困审核意见;
3.申请大病救助的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主要病历等;
(3)医疗机构的住院结算单及医疗发票;
(4)上述四类困难对象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审批
1.慈善会收到求助人材料后,对上报材料和基层组织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逐一核实。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列入慈善救助的范围;
2.慈善大病救助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即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办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对象及时审批;
3.慈善大病救助对象出院后及时提出申请,若因治疗疗程没有结束,金额达不到救助标准的,可与第二个疗程合并计算,原则上只能当年救助。
五、救助标准
1.救助条件。依据以上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还须满足以下救助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在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个人自付0.5万元以上;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个人自付1.5万元以上;
(3)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和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
2.救助标准。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救助,一般救助标准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救助标准的,须提供可佐证的相关材料。当年内不得重复救助。
六、资金来源
1.福利彩票公益金;
2.慈善机构募集的资金。
七、公示和资金管理
1.对给予救助的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及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
2.“大病救助专项资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3.实施救助的对象须建立档案,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以备查证。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如出现新的情况,市慈善总会将对本《办法》及时作出修订完善。
孝感市慈善总会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