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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巿慈善总会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及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2022-02-26 09:00

为积极发挥慈善组织参与大病医疗扶贫救助中的补充作用, 协助政府开展“救急难”工作,重点帮助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  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渡过难关。根据  《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以及我会《章程》,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及对象

( )救助范围

本市常住居民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优抚对象;

6.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慈善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 难对象。


 

 

(三)以上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达到救助标准的,市慈善 总会按标准给予救助。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以上救助对象,还须满足以下救助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抚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1.5万 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 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2.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慈善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 难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 年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3.机关、企事业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年住院自付费用5 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8 万元以 上,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4.对有单位或民政办、社区等盖章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及 家庭,按照市慈善总会的要求,提供相应完整的困难材料,经 慈善会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给予临时救助标准500元

3000元。

如特殊情况有自购药品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对象,经 我会核实后,计入自付费用中一并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医疗慈善救助条件的本市常住居民,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救助的当事人需填写《特困群众慈善医疗救助 资金审批领取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的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资 料:

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3.当年的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单及医疗发票(首次救助的 对象可以提供当年和前一年的票据);

4.特困供养证、低保证、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优 抚证、低保边缘户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特殊困难户证明(由当 地村委会或社区和乡镇民政办共同认定);

5.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救助对象个人申请书需加盖单位 公章,并出具情况审核意见;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一)慈善会收到求助人材料后,对上报材料和基层组织 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逐一核实。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列 入慈善救助的范围;特殊情况的报分管副会长审核,经会长审 批,列入慈善救助的范围;

(二)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实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 条件的特殊对象及时审批;


 

 

(三)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对象出院后及时提出申请, 若因治疗疗程没有结束,金额达不到救助标准的,可与第二个 疗程合并计算, 原则上当年救助一次。

五、资金来源

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出。

六、公示和资金管理

(一)市慈善总会对给予救助的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及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 的,依纪依法处理;

(二)“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资金”每年进行审计,并 将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和社会监督;

(三)实施救助的对象须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材料 齐全,以备查证。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慈善总会负责 解释;原制定的《方案》即日作废。

(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市慈善

总会将对本《方案》及时作出修订完善。

 

 

 

 

 孝感市慈善总会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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