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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09:00
为积极发挥慈善组织参与大病医疗扶贫救助中的补充作用, 协助政府开展“救急难”工作,重点帮助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 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渡过难关。根据 《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以及我会《章程》,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及对象
( 一)救助范围
本市常住居民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优抚对象;
6.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慈善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 难对象。
(三)以上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达到救助标准的,市慈善 总会按标准给予救助。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以上救助对象,还须满足以下救助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抚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1.5万 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 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2.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慈善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 难对象年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 年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3.机关、企事业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年住院自付费用5 万元以上,给予医疗救助4000元;年住院自付费用8 万元以 上,给予医疗救助6000元。
4.对有单位或民政办、社区等盖章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及 家庭,按照市慈善总会的要求,提供相应完整的困难材料,经 慈善会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给予临时救助标准500元
至3000元。
如特殊情况有自购药品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对象,经 我会核实后,计入自付费用中一并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医疗慈善救助条件的本市常住居民,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救助的当事人需填写《特困群众慈善医疗救助 资金审批领取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的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资 料:
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3.当年的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单及医疗发票(首次救助的 对象可以提供当年和前一年的票据);
4.特困供养证、低保证、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优 抚证、低保边缘户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特殊困难户证明(由当 地村委会或社区和乡镇民政办共同认定);
5.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救助对象个人申请书需加盖单位 公章,并出具情况审核意见;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一)慈善会收到求助人材料后,对上报材料和基层组织 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逐一核实。对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列 入慈善救助的范围;特殊情况的报分管副会长审核,经会长审 批,列入慈善救助的范围;
(二)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实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 条件的特殊对象及时审批;
(三)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对象出院后及时提出申请, 若因治疗疗程没有结束,金额达不到救助标准的,可与第二个 疗程合并计算, 原则上当年救助一次。
五、资金来源
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出。
六、公示和资金管理
(一)市慈善总会对给予救助的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及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 的,依纪依法处理;
(二)“困难群众医疗慈善救助资金”每年进行审计,并 将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和社会监督;
(三)实施救助的对象须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材料 齐全,以备查证。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慈善总会负责 解释;原制定的《方案》即日作废。
(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市慈善
总会将对本《方案》及时作出修订完善。
孝感市慈善总会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