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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

2016-10-19 14:00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建委、房管局、教育局、残联,市高新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社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社会救助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现就做好我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构

    各地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依托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并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刻制“**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印章,8月底前统一挂牌。服务中心要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卫生计生等服务窗口,并统一安装使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二、规范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求助对象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能够承办的,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直接办理。

    2、分类登记。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等项目进行分类登记,并录入相关求助信息系统。

    3、分项处置。服务中心能够直接办理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不能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转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4、转介服务。求助对象需要慈善公益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服务中心提供转介服务。

    5、情况反馈。各职能部门要在接到转办件7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及办理情况反馈到申请人和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转办事项。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统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现困难对象,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和统筹作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等方面求助事项的受理、转办和处理工作。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小额贷款、就业援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困难群众的医疗优惠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计生家庭救助帮扶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房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资格审核、审批、教育救助等的方面政策咨询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残联部门:主要负责对残疾人有关政策和诉求的解答、求助事项处理、转办和反馈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职责,对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督查,对相互推诿、履职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1、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职责

    2、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3、社会救助服务承诺

    4、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图

    5、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事项转办单

    6、社会救助窗口受理事项登记表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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